租客要求房东过来维修电器签订租房合同时房
租房修缮,出租人修
如有约定,遵照约定
房内设施,不可擅动
解读
租房时,有些房东会极为强势地在签订合同时写下让租户自行维修房中家电的条款,这样合理吗?其实我们的《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尽管租赁期内并未直接占有,出租人对其所有物进行维修以保持其良好状态也是应尽的一项义务。同时,出租人负有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维持租赁物用途的主给付义务。
之所以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主要是因为出租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保持其约定用途的主给付义务。当租赁物产生需要维修的情形时,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来寻求救济。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就是要使租赁物发挥其效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要求租赁物本身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具备它本身的性能,发挥它本身的效能,当该租赁物出现妨碍使用的情况时,就要对其进行维修。
法律将维修的义务加诸出租人是从租赁合同的特点出发的:一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租人,出租人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要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二是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为了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不能使用了,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再让他支付租金是不公平的。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由承租人自己维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可以坚持由出租方维修,或者借此要求降低合同租金或延长居住时间。
由此引申开来,在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也有可能遇到房东提出搬走家电家具,或者要求将一些废旧物品存放在房屋内的情况。这时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商定租赁房屋的价格时,租金就包括了能够使用的家电家具和使用空间。如果搬走一些家电家具,势必降低房屋品质,使生活的便利性大打折扣,而增多物品的话,会挤压承租者的生活空间,也就是说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的品质下降了,承租者在使用房屋时的便利性下降了。所以一旦房东提出这种要求,租户是可以坚决拒绝,或要求降低租金的。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