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养流浪狗多少钱一个月渭南市养犬管理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7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权责划分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处置禁养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在免疫与登记方面,《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单位养犬数量由公安机关依照用途评估确定。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规定,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在犬只收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收容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养犬人信息,能够查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犬只,经公告七日后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只,依法进行处理。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个人依法收容领养犬只,但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的、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